(一)上市公告:視為有正當理由,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遼寧鼎際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薦書中載明,為調(diào)整股權架構,兩自然人股東將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轉讓給各自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據(jù)營口市老邊區(qū)地方稅務局出具的《關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到其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請示的回復》:鑒于公司目前的實際情況,該局暫未查到此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依據(jù),暫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明其合理的其他合理情形,視為有正當理由,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東莞稅局答復:不屬于有正當理由情形,低于凈資產(chǎn)份額的屬明顯偏低
問:自然人A持有甲有限責任公司的70%股權(自然人A出資甲公司的成本是1元/每元注冊資本)。A計劃將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權轉讓給乙有限責任公司(乙公司系自然人A持股100%的一人有限公司),作價是1元/每元注冊資本。目前甲公司每元注冊資本的凈資產(chǎn)約1.4元。
1.請問該股權轉讓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需納稅,請?zhí)峁┘{稅計稅依據(jù)、納稅時點等政策法規(guī)。
3.如需繳納個稅,是否有相關規(guī)定可以申請延期納稅?是否可以申請地方留存部分個稅返還?
回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回復時間:2021-02-24 17:30
回復內(nèi)容:
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擬進行股權轉讓的收入低于其股權對應的凈資產(chǎn)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同時,根據(jù)67號公告第十三條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將股權轉讓給其100%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jù)67號公告第十四條的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納稅人發(fā)生股權轉讓行為的,應根據(jù)67號公告第二十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包括下列情形:(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xié)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jīng)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jù)表明股權已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三、目前針對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入股和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等情形有分期繳納和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由于不同情況下所涉及政策較為復雜,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
四、地方留存部分個稅返還事項請向財政部門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